
未成年人使用家中长辈账号
扫码租借共享电动车
未按道路交通规则行驶
与行人发生刮撞酿成事故
谁来承担责任?
今年
湖南岳阳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某天,李某驾驶共享二轮电动车载黄某(14岁)沿某路段行驶时,与59岁的任某在辅道发生刮撞,事故造成二轮电动车受损、3人同时受伤。
本起事故中,李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为合格产品,李某使用其奶奶的微信账号进行注册登录。经调查,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负主要责任。行人任某负次要责任,乘客黄某无责任。
某公司系案涉共享二轮电动车网络租赁平台的运营公司。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营的电动车车身设置“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仅限一人”醒目标识。并且用户扫码骑行时会提示《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协议》,安全提示注明:若未满16岁,请勿驾驶。其中《租车规则》第8条约定:“用户应为符合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年龄(16周岁以上)及身体条件的健康人士。若您不具备前述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因任某与李某、某公司就是否赔偿误工费、赔偿金额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李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使用其奶奶的微信账号信息扫码解锁共享电动车,通过网上与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用户登录时及协议内容均明确提示“若未满16岁,请勿驾驶”,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提示已明确禁止未满16周岁人员骑行,但仍租用该共享电动车,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某公司已对“未满16周岁用户禁止骑行”采取多种方式告知,其对用于出租的共享电动车已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且在该种线上审核、无人值守、向不特定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经营模式下,不应苛责经营者尽到更高程度的管理义务,因此某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任某损失的认定。法院认可任某照顾孙子的事实,任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无法继续照顾孙子,需要家人照料,增加了整个家庭的生活成本和开支,故对任某主张误工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是,任某未举证证明因其受伤导致收入明显减少或支出显著增加,同时结合任某的伤情程度及劳动能力考量,法院支持赔付其适当经济补偿。故综合相关实际因素,酌定按相关行业最低收入标准50%计算任某的误工费。
最终,岳阳中院二审判决李某及其监护人按照李某在案涉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炒股配资App共享电动车为市民短途出行提供了便利,但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引发的道路侵权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交通安全治理的重点难题。本案中,案涉未成年人未达法定骑行年龄,擅自使用家长微信账号解锁共享电动车,因操作不当撞伤路人,其骑行行为存在根本性过错。
司法裁判不仅是定分止争的标尺,更是引领社会风尚的准则。本案判决清晰传递了司法导向:监护无小事,尽责方免责。广大家长应主动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监护要求,从严管控未成年人所使用的网络账号,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坚决杜绝未满法定年龄骑行共享电动车等违规行为,切实筑牢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的家庭防线。
同时,本案也警示广大未成年人:公共出行工具并非随意体验的玩物,违规骑行、危险驾驶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切勿因好奇或逞能而以身试险。
未够龄骑行危害
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危害大
不仅威胁未成年人自身生命安全
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青少年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车速、车距判断能力差,遇到突发状况容易慌乱操作,电动自行车车身轻、稳定性差,急刹、转弯极易侧翻、碰撞。
部分学生不戴或未正确佩戴头盔,一旦发生磕碰、撞击,颅脑损伤、骨折概率大幅上升,轻微车祸也可能酿成死亡悲剧。
元股证券:ygzq.hk

部分学生骑行安全意识薄弱,常见搭载多人、追逐竞驶、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行为。有些学生甚至一边骑车一边看手机、听音乐,完全忽视周边环境。这些行为使事故风险成倍放大,往往导致车毁人亡的恶性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广东交警提醒
数万元至上百万元的巨额赔偿
往往令家庭陷入严重困境
广大家长日常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加强对孩子的日常监管
坚决不让未满规定年龄的孩子
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上路
也请同学们时刻牢记交通规则
做到守规出行、文明出行
高高兴兴上学外汇配资综合信息门户,平平安安回家
元股证券权威网提示:本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观点。